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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商业用户可独立参与或通过负荷聚合商代理参与需求响应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05-10 | 299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二、优化需求响应参与方式

符合申请条件的参与主体可根据自身实际,自愿申报参与需求响应,取消原有申报时间限制,随时可通过省级平台、“网上国网”客户端进行线上申请,填写需求响应(备用容量)申请并上传相关资料。省电力公司将定期组织营销服务中心、各市供电公司对所有申请参与需求响应的主体进行申请确认,确认需求响应(备用容量)能力,并在省级平台定期对通过申请确认的参与主体进行公示。参与主体应约响应量原则上不低于协议约定响应量的50%。

三、完善需求响应效果评估方法

(一)需求响应基线计算方法。为更加科学合理选取参与主体基线参考日,尽量减少企业生产调整、集中检修等原因导致的无效响应情况,参考PJM需求响应基线计算方法,将响应日分为工作日、非工作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分别计算不同响应类型的基线平均负荷。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1-1。

(二)需求响应履约评价方法。对年内3次以上不参与应约或年内3次以上负荷响应率未达到80%的电力用户和代理用户,取消其本年度和次年度参与资格,并纳入有序用电实施范围。对出现年内2次以上不参与应约、年内2次以上负荷响应率未达到80%、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任一情形的负荷聚合商,及时予以清退,两年内不得参与需求响应,并将其违约行为纳入信用信息公开。

四、修改备用容量效果评估等要求

(一)备用容量申报主体。为进一步增强电力系统应急调节能力,建立需求响应备用容量补偿机制,激励用户构建快速可调节负荷资源库,小时级响应参与主体可申报约时备用容量,分钟级、秒级响应参与主体可申报实时备用容量,其可调节负荷资源全年处于备用响应状态,具备随时启动响应条件。

(二)备用容量评估标准。月度备用容量按照参与主体按月申报的月度容量计算。用户可于上一月月底前申请变更下一个月的月度容量,并于申请月的下月生效,如不申请变更,则沿用上月的月度容量。容量补偿金额按照月度备用容量乘以容量补偿价格确定。月度备用容量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则视为有效容量,否则视为无效容量:当月监测的可调能力平均值占月度备用容量的比例大于等于80%;在参与需求响应的过程中,实际响应负荷大于等于月度备用容量的80%,实际响应时间大于等于协议约定的调用时间;根据电网供需平衡实施需求响应的情况,半年度有效执行次数原则上应大于等于1。

(三)特殊情况判定。省电力公司根据电力供需形势实际情况,在邀约响应时段结束时间点之前,要求参与主体提前取消需求响应,造成参与主体出现无效响应和无效容量的情况,对参与主体仍按照有效响应和有效容量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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