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支持完善绿色低碳市场体系。充分发挥碳排放权、用能权、排污权等交易市场作用,引导产业布局优化。支持建立企业、金融机构等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健全全市重点企业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制度。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相关工作,按照国家部署,逐步扩大市场覆盖范围,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优化配额分配方式,适时引入有偿分配。
三、财政政策措施和资金安排
(一)强化财政资金支持引导作用。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支持,统筹整合市级财政资金,积极盘活存量资金,逐步加大碳达峰碳中和财政支持力度。严格落实中央、省和市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部署,资金分配突出重点,加大对重点行业领域资金保障力度。
(二)健全市场化多元化投入机制。积极争取上级绿色发展基金、低碳转型基金和政府投资基金支持,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绿色低碳发展领域。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绿色低碳产业投资基金。将符合条件的绿色低碳发展项目纳入政府债券支持范围。积极谋划一批有一定收益且回报机制合理的公益性项目。鼓励环境权益交易,开展碳排放权、排污权等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试点。
(三)落实绿色低碳发展税收政策。按照上级统一部署,落实环境保护税、资源税、消费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落实支持节能环保和绿色发展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对绿色低碳发展促进作用。
(四)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优化绿色低碳产品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体系,分类制定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加大新能源、清洁能源公务用车和用船政府采购力度,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除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原则上采购新能源汽车,优先采购提供新能源汽车的租赁服务,公务用船优先采购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在政府采购文件中明确绿色低碳(两型)采购要求,加大绿色低碳(两型)产品采购力度。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高度重视和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按照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要求,研究本地财政支持碳达峰碳中和的政策举措,切实抓好中央和省、市级政策落实,保障本地区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级财政部门要全面梳理现有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政策,明确相关资金投入渠道,强化资金统筹整合,集中投入碳达峰碳中和领域,形成资金合力。加强与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能源、林业、气象等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政策衔接,充分发挥财税、投资、价格、金融等政策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