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推行节能消费总量“弹性控制行动”。要根据各市地区生产总值增速目标和年度能耗强度控制目标,各市自行确定年度能源消费总量目标,实际经济增速超过预期目标时可相应调整能源消费总量目标。
第二十条 推行能耗替代“分类审查行动”。在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的同时,结合产能饱和程度、各市能耗控制目标完成情况等因素,区别实施能耗替代措施;对我省重点培育的产业项目,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先进性审查和标杆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 推行节能审查“绿色通道行动”。对省重点工程等项目实施“申报即受理、受理即评审”的措施,提高审批效率;深化专班推进、清单管理、协调调度、信息共享等常态化机制,全力推进项目开工建设。
第二十二条 推行能源行政处罚“政企和谐行动”。《省能源局权责清单》所涉17类行政处罚事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制定包容免罚清单,推行审慎监管,做到执法宽严相济、法理相融,最大程度构建和谐融洽政企关系。
第二十三条 推行能源行政强制“适度松绑行动”。《省能源局权责清单》所涉6类行政强制事项,相关处室在发现问题后,要严格实施向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制度,严格实施批准制度,严禁“先斩后奏”,审慎下达事前催告书,最大限度为能源企业创造宽松发展环境。
第二十四条 推行能源行政检查“综合执法行动”。统筹监管事项,提高执法效能,做到同一检查对象“一次检查,应查尽查”。除特定对象和事项外,全面推广“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积积极探索信用监管在能源行政检查中的运用,依法依规,对监管对象划定信用等级分类,对信用等级高的监管对象以自我管理为主,减少检查频次。
第二十五条 推行能源专业职称评审“扩面提质行动”。要根据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想职工之所想,急职工之所急,加快组织进行能源领域工程系列专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提升全省能源领域职工综合素质。
第二十六条 推行能源权责、监管事项“清单管理行动”。自局“两个清单”印发之日起,相关处室要强化“两个清单”所涉事项行文管理,公文稿制发签字单要增设是否列入“两个清单”内容,确保清单事项执行到位。
第二十七条 推行能源权力运行制约“十看十查十防行动”。要围绕煤炭、电力、油气、新能源、行政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包括审批和监管中的自由裁量空间)、监督执纪等关键环节,精准进行“十看十查十防”,防范廉政风险。
第二十八条 推行能源政策制定“政企会商行动”。要建立政府部门与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常态化沟通平台,健全双月政企对接沟通机制,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制定重大涉企政策要充分听取企业意见,确保市场主体的政策适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