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生态保护市场化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健全市场多元化投融资体制,吸引和鼓励多种投资主体参与生态建设。配合构建生态产品价值核算体系、生态产品价格体系和生态产品交易体系,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市场化。加快融入排污权、用水权、用能权交易市场,落实确权、登记、抵押、流转等配套管理制度,积极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强化碳排放交易制度与其他环境权益类市场机制的统筹协调。落实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节能低碳产品和有机产品认证、能效标识管理等制度,积极探索合同环境管理。对于提供公共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河湖湿地生态补水、景观环境用水使用再生水的,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推动污水资源化利用。稳定居民天然气价格。落实差别化电价机制。
第四节 提升生态环境监管能力
健全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体系。加快补齐应对气候变化、海洋环境、生态监管、农业农村、移动源等领域执法能力短板,推进执法能力规范化建设。提升重点区域、流域、海域执法能力,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专用船只。创新执法方式,加强遥感卫星、红外、无人机等新技术新设备运用,大力推进非现场执法。强化生态环境监管与技术支持基础能力建设,加强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测数据超标查处和联合惩戒力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强化重点园区、重点企业环境监管,构建以环境信用评级为基础的分级分类差别化“双随机”监管模式。探索建立重点区域走航监测常态化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和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积极推进将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事项纳入地方综合行政执法指挥调度平台统一管理,推行“互联网+统一指挥+综合执法”。加强环境执法力量,探索实行“局队合一”, 全力争创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规范化示范单位。落实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统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着装、证件、车辆及执法装备。积极参与跨区域跨流域联合执法和交叉执法以及区域大气污染专项治理和联合执法。
提升生态环境监管能力。进一步构建“纵到底、横到边、全覆盖、无死角”的网格化环境监管格局,加强大气、地表水、地下水、海洋、土壤、温室气体、噪声、辐射等全部要素的生态环境监管,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到岗位,将环境问题解决在一线。着力提升PM2.5和O3协同监测与预警、移动源排气监控网络建设、地下水环境监测、重点流域水生态调查监测水平。推动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控设施“应装尽装”“应联尽联”,完善企业生产线和治污设施智慧用电监管系统,建设污染源全过程监管平台,严格落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和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环境监测站应急监测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