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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售电企业,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者配售电服务,在零售市场与电力用户确立售电服务关系,在批发市场开展购售电业务的企业。
(四)电力市场主体,是指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通过市场化方式开展电力交易的主体。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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