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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供用电条例(修订)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03-31 | 40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3月30日,《甘肃省供用电条例》《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高票表决通过2023年甘肃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较2006年、2012年颁布实施的两部《条例》,新颁布的《条例》在立法理念、业务领域、主体权责和安全管理方面都发生了质的变化。立法理念上,《条例》回应能源变革与高质量发展要求,将安全可靠、节能环保作为电力事业发展的目标要求;业务领域上适当超前,对新能源并网、分布式电源、储能建设等新业务领域作出规定;主体权责上,设定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同时强调加强民生保障,要求供电企业为用户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电力服务,保障用户更好地获得电力;安全管理上,首次明确了供电受电设施管护责任的分界点、城市配网防汛抗灾能力提升规范要求、危及电网设施安全的应急排险措施,并将密集输电通道保护工作纳入公共安全体系,从法律层面为电力安全可靠运行提供了保障。

甘肃省供用电条例(修订)

(2006年7月28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0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维护供电用电秩序,确保安全、经济、合理供电用电,保障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电力供应与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电力供应与使用应当坚持安全可靠、高效有序、保障民生、服务便利、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和促进电力事业发展,协调解决电力供应与使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工信部门是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电网建设规划,协调推进本省电网建设和电力市场建设,依职能做好电价的管理监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工信部门负责电力日常运行管理以及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协调解决发电、供电和用电的相关问题,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供电、用电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市场监管、应急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供应与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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