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支持光伏新技术、新材料、新模式应用;加快基础设施、公共机构、城市更新、市级重点工程、产业园区等领域光伏发电项目整体规划、有序实施;支持结合关停废弃矿区生态修复、垃圾填埋场生态提升、设施农业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对以上类型的光伏发电项目,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分别给予不高于光伏发电系统建设投资30%、20%和10%的资金支持。
我们将通过上述工作措施,努力提升光伏发电发展的质量和规模,到2025年,实现光伏发电装机规模达到250万千瓦左右的目标,为加快推动首都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
京发改规〔2023〕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加快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推动本市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科学强化政策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研究制定了推进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的支持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本政策支持的光伏发电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完成备案,并于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并网发电。
(二)光伏发电项目组件效率应达到《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发布<可再生能源效能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2年版)>的通知》中的标杆水平,其中单晶硅组件效率不低于20.5%,多晶硅及薄膜组件效率不低于17%。若国家层面基准要求提升,本市将做出动态调整。光伏发电项目应用的电池组件及逆变器生产企业须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电池组件提供不低于10年的质保,不低于25年的最大功率保证;逆变器提供不低于8年的质保。
(三)法人单位光伏发电项目须通过第三方机构的验收检测合格,验收检测报告须包括项目设计建设情况、光伏组件及配套产品质量情况、规划及城市风貌衔接情况、项目运维方案等,第三方机构对光伏发电项目质量验收结论负责。第三方机构应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批准,并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
(四)各区应制定农村住宅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管理办法,明确规划布局、建设标准、安全管理、风貌管控等工作要求。农村住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须符合所在区管理办法要求,并经区相关部门审核。各区依据功能定位、产业政策,组织对区级产业园区进行认定。对未制定管理办法的及未进行区级产业园区认定的,暂不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