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500千瓦以上法人单位光伏发电项目应安装监测系统,并接入北京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监测平台。
二、支持标准和方式
(一)市级财政资金对以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给予支持,每个项目自并网时间起补贴5年,补贴标准如下:
1.个人利用自有农村合法住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全部发电量,含税)。
2.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光伏发电项目(如学校、社会福利场所等),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26元(全部发电量,含税)。
3.享受大工业电价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03元(全部发电量,含税)。
4.政策执行期间,如遇电价等重大政策调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具体情况修订补贴标准。
(二)充分发挥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对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的引导作用,满足以下条件的,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给予资金支持:
1.为支持新技术、新材料、新模式应用,对于国家、市级相关规划政策中已明确支持的光伏新技术、新材料应用项目,光伏发电设施作为建筑构件的建筑光伏一体化项目,以及应用光伏发电的综合能源服务、虚拟电厂项目,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依据项目建设成本,给予光伏发电系统建设投资不高于30%的资金支持(其中,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新技术应用的支持标准为30%,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新技术应用的支持标准为25%)。对于新研发的光伏新技术新材料应用项目,经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评估认定后,参照以上标准给予支持。
2.基础设施、公共机构、城市更新、市级重点工程等实施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及产业园区(经国家、市级、区级认定)内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安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给予项目建设投资不高于20%的资金支持。原则上项目需整体规划、有序实施,且装机规模不小于1兆瓦,并实现与建筑周边环境、主体功能融合协调。具备条件建设综合能源系统的项目,须接入综合能源系统。
3.结合关停废弃矿区生态修复、垃圾填埋场生态提升、设施农业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给予项目建设投资不高于10%的资金支持。
(三)申请本政策资金支持的项目,应落实《北京市碳达峰实施方案》要求,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新建园区、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不低于50%。
(四)市级财政和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不重复支持。已享受其他市级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得再申请本政策相关补贴。已有相关光伏发电支持政策的领域按照既有政策执行。
(五)鼓励采用各类金融工具、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通过社会化投资建设光伏发电项目。鼓励各区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区级光伏支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