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服务费) 新能源汽车充电按照“即满即走”的原则,驾驶人在收到“满电通知”后应当及时驶离公共充电车位。对拒不驶离的,充电运营企业可以适当收取占用设施的服务费。服务费收取应当明码标价并符合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条(信息公示) 充电运营企业应当在公共充电车位周边的醒目位置公示公共充电设施相关信息及收费标准。
第四章 数据互联
第二十一条(数据接入) 鼓励经营性公共充电设施建设项目接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统一运营平台,并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实现智能诱导和在线查询功能。
第二十二条(数据对接) 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统一运营平台应与市智慧停车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对接,数据统一推送至全国通用的地图导航平台。
第二十三条(预约充电) 鼓励充电运营企业利用智能化和数字化手段,实现预约充电功能。
第二十四条(设施共享) 全市建有充电设施的行政单位、国有企业办公地点的配建停车场,鼓励全部对市民开放共享停车,提高充电设施可用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违规责任) 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公共充电设施的管理要求,如有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其他管理) 公共充电设施的运营管理,参照《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苏工信规〔2022〕2号)执行。居民自用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管理,参照《苏州市居民住宅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苏新汽工办〔2022〕1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政策保障) 本意见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有新的上级政策出台,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意见自2023年X月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