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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太仓:新建居民小区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03-24 | 31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镇(区、街道)落实公共充电设施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完善安全生产和日常管理责任体系;挖掘居民住宅小区内部公共停车资源增建公共充电设施。

市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要求

第六条(新建停车场配建要求) 新建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

快充车位应占总公共充电车位的50%以上。

第七条(既有停车场配建要求) 鼓励具备建设公共充电设施条件的既有公共停车场加快充电设施建设,其中快充车位应占总公共充电车位的50%以上。

第八条(新建小区配建要求)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配建的公共停车位应100%建设公共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第九条(老旧小区配建要求) 鼓励在城市更新建设中,对具备增设公共充电设施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统筹建设公共充电设施。

对不具备增设公共充电设施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在周边道路两侧、桥下空间和零散地块等建设公共充电设施。

第十条(住宅区设施建设程序) 镇(区、街道)根据居民住宅小区内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场地空间条件和停车位数量等实际情况,拟定公共充电设施的配建工作计划。

对具备增设公共充电设施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充电设施建设施工方案要依法取得业主同意,并由充电运营企业统一建设、统一运营。

第十一条(功率折算) 公共充电设施功率应当不低于7kW, 快充充电设施功率应当不低于30kW。

第十二条(建设选址) 公共充电设施鼓励首选在地面停车位集中建设。无地面停车位或停车位不足的,鼓励首选在地下车库具有停车功能的第一层集中建设。

第十三条(消防管理) 公共充电设施的施工建设应当符合工程建设规范要求,并满足消防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施工资质) 公共充电设施施工应当由具备电力设施承装(修)或机电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施工保障) 在居民住宅小区等地安装公共充电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支持和配合开展现场勘查、用电安装、施工建设等工作,不得阻挠公共充电设施合法建设需求。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日常管理) 充电运营企业应加强对公共充电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持充电设施工作状态良好。充电设施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七条(安全管理) 充电运营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制度,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秩序维护) 充电运营企业要完善公共充电设施运维体系,通过智能化和数字化手段,提升设施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鼓励充电运营企业创新技术与管理措施,引导燃油汽车与新能源汽车分区停放,维护良好充电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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