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江苏省太仓市城市管理局发布关于征求《太仓市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提出28条管理意见。
其中提到,新建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快充车位应占总公共充电车位的50%以上。鼓励具备建设公共充电设施条件的既有公共停车场加快充电设施建设,其中快充车位应占总公共充电车位的50%以上。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配建的公共停车位应100%建设公共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原文如下:
太仓市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办发〔2020〕39号)、《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苏工信规〔2022〕2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全市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以下简称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全市公共停车场、居民住宅小区、充电站的公共充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名词解释) 本意见所指的公共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机动车停车场(含共享停车场)。
本意见所指的充电运营企业是指在公共停车场、居民住宅小区、充电站提供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服务的经营主体。
第四条(基本原则) 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坚持“适度超前、布局合理,安全可靠、智能高效”的原则,逐步构建覆盖全市的充电服务网络,保障全市充电服务水平高质量发展。
公共停车场、充电站的公共充电设施功率配置坚持“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原则。居民住宅小区的公共充电设施功率配置坚持“慢充为主、快充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 太仓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公共充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优化服务与监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形式,不定期组织抽查,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公共充电设施,责令加以整改;负责市新能源汽车统一监管平台建设,强化线上线下监管等工作。
市城市管理部门指导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统一运营平台与市智慧停车管理平台数据互通,指导各镇(区、街道)加强对公共充电车位的管理。
市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对公共充电设施进行消防安全管理,并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市电力部门按照建设技术规范,做好公共充电设施报装接电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