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积极做好“保交楼”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特别是项目个人住房贷款的主融资商业银行或其牵头组建的银团,为专项借款支持项目提供新增配套融资支持。用好“保交楼”专项借款,支持已售逾期难交付住宅项目加快建设交付。用好保交楼贷款支持计划,支持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新发放的已售逾期难交付住宅项目保交楼贷款(含并购贷款)。鼓励商业银行稳妥有序开展房地产项目并购贷款业务,重点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兼并收购受困房地产企业项目。(市住建局、人行定西市中心支行、定西银保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负责)
五、降低市场主体运营成本(5项)
39.降低市场主体水电气成本。对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继续执行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执行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积极引导用户参与新能源电力交易,提高中长期合同签约比例,降低工商企业用电成本。不断引导10千伏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坚持低价电量(含偏差电费)优先匹配居民、农业用电。为10千伏及以下小微企业全面建设外部电力接入工程,无需用户投资。全市用户报装容量160千瓦及以下可采用低压接入。(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国网定西供电公司负责)
40.进一步降低相关费用收取标准。对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及养老院、残疾人社会福利性事业单位(企业)、特困企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用,继续执行按规定标准50%收取的政策。2023年6月30日前,对市内住宿餐饮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费用减半收取。继续实行水资源费缓缴政策,在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的水资源费,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缓缴期间不收滞纳金。(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负责)
41.继续阶段性降低和缓缴社保医保费。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12月31日前进行补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在现行4%和8%的基础上,均降低1个百分点;当年未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在原缴费基数100%的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降低后个人医保待遇不降低,先行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市人社局、市医保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