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指南“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内部采用直流母线技术将光伏发电系统、储能电池系统、新能源汽车充电系统、动力电池在线检测系统和智慧能源管理云平台接入功能等集成为一体的综合充电设施及同步建设的配套设施。其中,光伏发电系统是指在停车位上部建设或同一产权红线范围内接入的光伏发电设施;储能电池系统额定容量不小于200千瓦时;充电桩的单桩最大充电功率不小于180千瓦,且具有电动汽车动力电池检测功能(充电桩含主动检测硬件模块,具有较高电流和电压检测精度,检测项目至少包括绝缘、容量保持率、直流内阻、充电电压误差、充电电流误差、SOC误差、车辆接触器粘连、充电接口温度、电池管理系统辅源功耗)。“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中同步建设的配套设施包括:停车位上部光伏雨棚、休息室、公共卫生间、便利店、户外导视牌等。
第二章“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规划
第四条“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应纳入全省、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第五条将“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原则,统筹协调、全面推进。
第六条支持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工业与物流园区、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加水区)、商业地段等公共区域建设“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
第七条支持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示范区,探索开展“光储充检”一体化试点应用,结合需求、适度超前布局“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到2025年,力争全省建成“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200个。
第三章“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项目鼓励采用工程总承包等方式进行建设,参建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有关资质要求。鼓励光伏发电系统、储能电池系统、新能源汽车充电系统等生产企业参与“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第九条“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中光伏发电系统、储能电池系统、新能源汽车充电系统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应按照国家和本省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建设。
第十条在下列三种不影响公共安全的情况下,允许依法依规同步建设有关配套设施:
(一)在居民区、公共建筑的公共停车场具备建设“光储充检”配套设施条件的;
(二)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加水区)、收费站及周边场地具备建设“光储充检”配套设施条件的;
(三)新建公共停车场已同步规划建设“光储充检”配套设施的。
第十一条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时,应依法依规同步办理其配套设施相关手续。相关部门探索并联审批等方式,优化“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