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政府与电网建设项目企业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协议,明确勘测定界、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报批、征地拆迁及补偿、供地、土地不动产办理的要求时限及相关费用。完成协议内容后将土地移交电网建设项目企业施工建设。对于电网建设项目相关费用符合优惠、减免政策的应当按相关政策执行。(牵头单位:县人民政府、楚雄供电局)
20.电网建设项目取得林地审核同意书后,电网建设企业(或与电网建设企业有合同关系的施工企业)与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项目建设补偿包干协议(协议内容包含林地、林木权利人签订分户补偿协议、支付补偿,附着物拆迁,临时占用林地、林木采伐证办理及线路通道砍伐工作,复垦费用及时限等),乡镇人民政府完成协议内容后将林地移交电网建设项目企业施工建设。(牵头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楚雄双柏供电局)
(四)制定措施,安全保供
21.制定企业违反有序用电的约束或惩罚措施,引导企业严格执行有序用电,鼓励企业错峰用电,积极开展节能、储能改造。(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信商务科技局;配合单位:楚雄双柏供电局)
22.县发展改革局要调整充实电力行政执法人员力量,切实维护电力设施安全,保障电力供应。对开展生产活动妨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开展电力执法,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配合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楚雄双柏供电局)
23.对于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火灾隐患、供电安全和发生自然灾害需砍伐林木的紧急情况,可以先行砍伐,在砍伐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砍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县林草局并办理审批手续。(牵头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楚雄双柏供电局)
24.临近电力设施保护区开展大型施工机械(如吊车、挖机、起重机)、无人机等作业的,施工作业单位应联系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共同编制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的防护方案,明确防止破坏电力设施和施工作业人员触电的安全措施,防护方案经施工单位自审、监理及建设单位审批通过后报县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批准。(牵头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楚雄双柏供电局)
25.现有电力线路跨越鱼塘、水坝的,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发放安全隐患告知书。鱼塘、水坝产权所有者、承包者、经营者要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做好日常安全管理,禁止他人在上方有电力线路跨越或邻近电力线路两侧20米范围内垂钓,并采取围栏、围网等硬隔离措施,各乡镇政府组织村委会、村小组及时制止电力线路附近的垂钓行为。(牵头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楚雄双柏供电局)
26.各乡镇牵头组织电力设施产权主体、广电、通信运营商等单位对电力杆(塔)上附挂光缆、通信设施进行规范,确保安全供电用电。(牵头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楚雄双柏供电局;配合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信商务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