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电网建设涉及的土地、林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征地补偿标准,严格执行《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州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楚政通〔2022〕68号)。(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林草局;配合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楚雄双柏供电局)
12.电网建设项目企业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后,应及时办理林地、土地报批手续,县自然资源局应同步启动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补偿安置公告、建设用地“一书三方案”等审批手续,按程序上报。(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楚雄双柏供电局)
13.电网建设项目企业按规定提交报件资料后,县林草局应同步开展电网建设项目林地审核现场查验,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现场查验并上报省州林草部门审批。(牵头单位:县林草局;配合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楚雄双柏供电局)
14.在县城和乡镇规划区用地范围内的变电站(升压站、汇集站)项目,电网建设项目企业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查批复后,由县行政审批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变电站(升压站、汇集站)项目,按现行法律法规办理。(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楚雄双柏供电局)
15.电网建设项目企业申请办理的事项,具备线上审批条件的应当线上办理,逐步实现“一次不跑”。不具备线上审批条件的,在受理办理事项时,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的手续、材料,缩短办理时间,逐步实现“只跑一次”。(牵头单位:县各要素保障部门;配合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楚雄双柏供电局)
(三)部门协同,建设施工
16.电网建设占道挖掘(含顶管)涉及城市道路(含人行道)、园林绿化、河道、照明、排水沟(管)等设施的,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征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云财非税〔2020〕17号)、《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配合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楚雄双柏供电局)
17.电网建设项目企业在办理项目输电线路工程跨越公路施工行政许可手续过程中,县交通运输局应积极协调相关审批部门加快办理;跨越铁路的,县交通运输局应帮助电网建设项目企业协调铁路运输企业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楚雄双柏供电局)
18.电网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各县级相关部门、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做好协调、保障工作,防范恶意索赔、重复索赔、无理阻挠施工或破坏电网项目建设的行为。(牵头单位:县级各部门、各乡镇党委政府;配合单位:楚雄双柏供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