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深化国际司法协助和交流合作。深化东北地区与俄罗斯、朝鲜、韩国、日本等周边邻国国际司法协助和司法交流合作,提升中国司法的国际影响力。提高国际司法协助归口管理工作水平,完善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程序规则和审查标准,积极稳妥办理司法文书送达、调查取证、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等国际司法协助请求。依法稳妥审理涉边贸案件和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案件,切实维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跨境司法合作,参与健全完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网络,构建有利于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司法环境。推动东北地区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心建设,完善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高效化解涉外商事纠纷,促进东北亚沿海沿边经贸合作。加强海事审判工作,服务海洋强国战略实施,切实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海洋经济发展。
五、巩固绿色发展优势
15.加强环境资源保护。自觉践行“两山”理念,依法审理涉环境资源案件。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改革,健全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制度,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有效衔接。树立系统观念和恢复性司法理念,加强对生态环境、野生动植物、自然人文遗迹的司法保护,积极适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修复方式,建立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环境修复责任制度。加大涉大气、水、土壤污染纠纷案件的审理力度,依法适用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助力构建以东北虎豹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以及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公园等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严格区分核心保护区、一般控制区以及其他区域的功能定位,妥善处理与区域定位不符的开发利用、退出、转型引发的矛盾纠纷,切实维护自然保护地原住民及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严格贯彻实施黑土地保护法,坚决打击盗采黑土犯罪。依法惩治非法采矿、盗伐滥伐林木、非法捕捞水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大小兴安岭、黑龙江、松花江、嫩江及黄河流域、呼伦贝尔草原等地区珍贵自然资源依法合理利用。依法惩治破坏重要生物物种、生物遗传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
16.服务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依法妥善处理涉高耗能、高排放企业规划、建设、生产引发的行政纠纷,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查处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等方面绿色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推动重点行业和重要领域向清洁低碳方向转变。支持运用金融工具助力绿色发展,服务构建绿色信贷政策法律体系。准确把握碳排放权、碳汇、碳衍生品等涉碳权利的经济属性、公共属性和生态属性,依法妥善处理涉及确权、交易、担保以及执行的相关民事纠纷,促进生产、消费、流通、回收等环节绿色化。依法审理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提起的涉碳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推动形成以风能、太阳能、水能、核能、气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为主体的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