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量电价。独立新型储能充电时作为市场用户,从电力市场中直接购电;放电时作为发电企业,从电力市场中进行售电。具体充(放)电价格通过市场交易方式形成。
(2)容量电价。新型储能向电网送电时,可根据月度可用容量获得容量电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根据当月电力市场供需确定。经省能源局确定的示范项目,补偿费用暂按电力市场规则中独立储能月度可用容量补偿标准的2倍执行。
7.保障新型储能与新能源企业自主确定容量租赁价格。新型储能容量应在山东电力交易中心统一登记并开放,由省内新能源企业租赁使用。租赁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交易对象、限定交易条件、干预交易价格、保障租赁交易公平、公正、公开,确保储能容量在全省范围内共享使用。
8.降低新型储能市场化运行成本。支持独立储能参与中长期市场和现货市场。独立储能电站向电网送电的,其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9.引导新型储能参与辅助服务市场。充分发挥调节速率快的优点,鼓励独立储能根据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参加调频辅助服务市场。研究开发更多适合储能的辅助服务交易品种,逐步开展爬坡、备用、转动惯量等辅助服务交易,支持独立储能在电能量市场之外获得更多收益途径。
三、用户侧储能
10.扩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执行范围。结合国家输配电价改革,将“抽水蓄能容量电费”“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纳入分时电价政策执行范围,进一步降低新型储能购电成本。
11.扩大电力市场用户零售套餐约束比例。结合山东电力系统供需,售电公司零售套餐在高峰、低谷时段峰谷浮动系数约束比例由最低50%调整为最低60%,扩大终端用户峰谷价差,进一步提高新型储能利用率。
12.免除新型储能深谷时段市场分摊费用。新型储能在深谷时段充电电量,不再承担发电机组启动、发用双轨制不平衡市场偏差费用。发电机组启动、发用双轨制不平衡市场偏差费用实施月度分摊时,扣除新型储能当月深谷用电量,进一步增加新型储能经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