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各级各类规划保障。州县(市)两级在编制、调整国土空间、林地利用保护等规划过程中应征求供电企业的意见。电力发展规划成果中已明确具体选址位置的项目(变电站站址、输配电线路廊道)及时纳入国土空间、林地利用保护等规划,并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各级各类规划中未考虑的电网项目,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动态调整,及时纳入规划。〔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发展改革委、州林业和草原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交通运输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水利局、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等,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开通电网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相关部门收到供电企业提交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总体办理时间不超过25个工作日。具备开工条件的电网项目,不需办理项目施工许可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优化消防报建审批的前置条件,支持已建变电站补充办理消防备案手续,解决档案资料缺失等历史遗留问题。简化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程序和电力廊道树竹隐患修剪等审批手续。简化不动产权证办理流程,对已建变电站不动产权证办理遗留问题,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解决。电网项目涉及跨越高速公路、城乡道路、铁路、航道河流、水电大坝、航空识别区等区域的,相关部门协助加快办理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州政务服务管理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发展改革委、州林业和草原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交通运输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水利局、州公安局等,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优先保障建设用地。供电企业研究提出电网建设项目年度用地计划,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按程序纳入年度用地计划。电网建设项目可研设计方案审定后,项目所在县(市)依法依规尽快开展土地收储和规划拆迁,加快交地速度,及时提供项目用地。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由项目所在县(市)统一负责保障,所需新增建设用地在全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合理安排。变电站等电力设施用地,按照审批面积供地。〔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加大电网建设政策支持。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供电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可按国省规定纳入土地开发(土地整理)支出,不得由供电企业负担。电网建设涉及征地拆迁补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林地林木(草原)补偿等费用严格按照省、州文件执行。各县(市)区片综合地价、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公用变电站电力设施用地符合现行有效《划拨用地目录》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电杆、铁塔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