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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MW即可申报!四川开展新型储能示范项目遴选工作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11-03 | 429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二、工作流程

1.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应结合地区实际组织申报单位按要求编制申报书(详见附件),并严格按照遴选条件推荐示范项目,于12月18日前报送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一式10份、含电子版)。

2.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委托第三方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专家要涵盖所评审项目相关专业方向,专家组人数不少于7人。

3.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根据评审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审核确定示范项目入围名单,并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长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发文确认新型储能示范项目。

4.前期我省已推荐申报国家新型储能试点示范项目直接进入本批次示范项目名单。

三、工作要求

1.落实新能源项目配储。对2023年7月20日后核准或备案的单独开发的风电、集中式光伏项目,原则上按照不低于装机容量10%、储能时长2小时以上配置新型储能。新能源开发企业可以在省内异地采取独立建设、联合建设、市场租赁(购买)等方式落实配建新型储能容量要求。

2.强化项目备案管理。压实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备案管理责任,应依据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对本地区新型储能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并及时将项目备案情况抄送省能源局和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前期已备案的新型储能项目本次一并抄送。

3.加强项目建设必要性论证。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指导企业做好项目建设必要性论证,申报企业在项目申报过程中,加强与属地电网企业沟通对接,请省级电网企业出具有关意见。

4.完善项目电网接入流程。电网企业应按照积极服务、简捷高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新型储能项目接网程序,向已列入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电力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项目,或已纳入省级及以上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年度实施方案的项目提供接网服务。

5.压实项目安全管理责任。项目业主单位应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将储能安全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各市(州)储能管理部门应按职责加强储能电站建设、运行等安全监管。

四、跟踪评估

1.加强日常管理。各市(州)能源主管部门加强项目建设进度日常调度,按月向省能源局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报送项目总结报告。遇到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

2.做好项目后评估。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示范项目加强跟踪评估,对违反相关规定或发挥作用不达标的,及时终止示范,不再享受相关政策。

3.强化工作联系。请各市(州)能源主管部门明确一名工作联系人,便于工作调度衔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于11月10日前报送省能源局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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