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城乡居民医保政府补助由中央、省、市、县(区)财政统筹安排,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610元提高至640元。
3.将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执行情况纳入民政综合评估。各县区民政、医保和财政部门确保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将追究责任。
(五)新增173个城乡老年食堂(助餐点),培育认定5家示范性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推进措施:
1.市级通过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奖补专项资金对新建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原则上按照3万元、1万元补助标准予以一次性建设补助,不足部分由县(区)分担。
2.落实省级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指引,引导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对认定为省、市级示范性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补。
3.将城乡老年食堂(助餐点)建设纳入养老服务重点工作评估。加强对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指导,规范开展认定工作。
三、困难群体救助(11项)
(六)开展困难职工帮扶不少于857人次。基本实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应保尽保。(牵头单位:市总工会、市民政局)
推进措施:
1.完善困难职工帮扶流程;实行“精准识别,精准帮扶,动态管理”;加强帮扶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开展帮扶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2.持续开展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走访摸底,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动态管理”。落实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1100元,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50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上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七)实施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为14817名残疾人提供康复救助。(牵头单位:市残联)
推进措施:
1.为1413名有康复需求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救助,补助标准按每人不低于1.5万元实施,具体按照各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意见执行。
2.为141名残疾儿童适配假肢矫形器或其他辅助器具提供救助,适配假肢矫形器每人补助5000元,适配辅具每人补助1500元。
3.为9410名困难精神残疾人提供药费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
4.为3853名有需求的持证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给予补贴,完善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制度,科学编制辅助器具补贴目录,11月底市、县区分别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八)推动实现残疾人较高质量就业,为1100人次有需求的残疾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牵头单位:市残联)
推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