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申报材料
(1)封面
(2)各区(市)县电力主管部门申请报告(说明申请、审核情况);
(3)市级奖励资金申报汇总表
(4)居民小区(院落)范围平面示意图
(5)与居民小区(院落)签订的《供配电设施资产无偿移交协议》复印件。
以上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区(市)县自留1份]。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电力处,61885841。
四、支持可再生能源和氢能发展利用
(八)分布式光伏项目运营补贴
1.支持标准
对我市符合规定手续且建成验收合格,投产并入电网满1年后,按实际发电量给予项目投资企业0.05元/千瓦时补贴,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同一企业最高1000万元。
2.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项目建设场地位于成都市工业企业厂区(含生产区、辅助生产区)或24个省级及以上开发区范围内(详见附件)。
(3)项目已核准或备案,并已竣工验收;
(4)可按实际发电量最高申请连续12个月的一次性补贴。
3.申报材料
(1)《成都市分布式光伏项目运营补贴资金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主体和所建场地主体不一致时,需提供合同租赁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4)项目立项批复文件等材料;
(5)电网企业出具的项目接入电网意见和发用电合同等相关材料;
(6)项目补贴资金明细表;
(7)申报单位与电网企业的每月电费结算清单(电网企业盖章)及电费结算发票复印件;
(8)诚信承诺书;
(9)同一项目申报中央、省补助资金或申报多项市级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对已获得及正在申报的补助资金提供资金拨付文件(资金拨付清单)及申报项目清单,并做专门说明。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处,61881646;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电力处,61885827。
(九)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补贴
1.支持标准
对新建或改建分布式光伏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投资企业0.3元/瓦补贴,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同一企业最高300万元。
2.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项目建设场地位于成都市工业企业厂区(含生产区、辅助生产区)或24个省级及以上开发区范围内;
(3)项目已核准或备案,并已竣工验收;
(4)实现连续6个月(含)至12个月有效发电的,可按0.3元/瓦×装机容量×实际发电月数/12月的标准,最高申请6个月(含)至12个月的一次性补贴。
3.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