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三级重要用户,是指对本地区社会、经济有较大影响,中断供电可能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五)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需要临时按二级及以上电源配置标准特殊供电保障的电力用户。
第四条 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电源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特级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电源具备三路电源供电条件,其中的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任何两路电源发生故障时,第三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二)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两路电源供电条件,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或同一变电站的不同母线,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三)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双回路供电条件,供电电源可以来自同一个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
(四)三级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应采用专线方式供电。
(五)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按照供电负荷重要性,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通过临时架线等方式具备双回路或两路以上电源供电条件。
(六)多电源(回路)的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和切换方式要满足重要电力用户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第五条重要电力用户应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
对于暂时不具备双电源(回路)条件的重要用户可暂时单电源(回路)供电并自备应急电源,以确保供电安全可靠性。
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可以通过租用应急发电车(机)等方式配置自备应急电源。
第三章 重要电力用户的认定及管理部门职责
第六条 各级电力主管部门负责重要电力用户的分级认定工作。
电力用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供电企业提出成为重要电力用户的申请。国网呼伦贝尔供电公司应当将重要电力用户等级建议名单,定期报市工信局确认;重要电力用户名单发生变化的,国网呼伦贝尔供电公司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报市工信局确认。二级及以上的重要电力用户由市级电力主管部门认定;三级重要电力用户和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由旗市区电力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 供电部门根据各级电力主管部门认定的用户等级,按照电源配置标准,会同用户进行施工、改造。供电企业不得强制用户超标准配置供电电源。
供电企业负责建立重要电力用户档案,掌握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情况,并报当地旗市区电力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重要电力用户须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及电力行业相关规程、规范和标准,达到本办法所规定的电源配置要求;并接受供电企业指导,排查治理安全用电隐患;按相关要求配备电气运行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遵守电力安全管理规定,落实事故预防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