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开发企业未按规定时限完成项目核准(备案)、开工建设的,市人民政府依法有权另行选择项目投资主体。未按规定时间如期并网的,按省发改委要求,每逾期一个月,上网结算电价永久降低0.01元/千瓦时。对逾期12个月仍未并网的项目,将调出开发建设方案,调出建设方案的两年内不得纳入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规划,开发企业列入失信企业名单,两年内不得参与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的申报。
(六)投资开发企业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相关产业投资协议,必须保证按协议内容落实落地,保证应交税金足额上缴我市。
(七)投资开发企业应按照新能源配储要求,在我市自建或租赁储能容量。
三、严明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工作,统筹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生态环境、水利、司法、电力等相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形成工作合力,开展好新能源项目建设工作。相关责任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的用地、用林、上网等要素保障,推进项目如期开工、安全施工、按时竣工、投产达效。
(二)加强项目监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属地管理职责,加强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对未按时取得核准(备案)文件,未按期开工、并网的项目,经催告后应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取消企业开发资格,尤其是对违规转让项目的,一经发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终止与该企业在新能源开发领域的一切合作,并可单方面解除开发协议,报市人民政府重新确定项目投资主体。
(三)强化考核问效。各级责任部门要加强与省直部门的对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保障项目审批进度,提升服务效率,为项目立项实施创造良好条件。国网邵阳供电公司要简化新能源项目并网流程,做好并网服务和调度管理。市新能源开发建设领导小组要加强项目调度,严格考核通报。
(四)签订项目承诺函。所有参与我市新能源项目投资开发建设的企业,在确定为项目投资开发主体前,应当根据上述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出具承诺函,保证严格履行相关义务,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逾期视为主动放弃投资开发主体资格。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有关规定〉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22〕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