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用途:
(一)增资扩产贷款贴息资助
鼓励新型储能领域增资扩产,对取得我市商业银行机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的新型储能领域增资扩产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二)创新载体建设奖励
鼓励建设面向高安全、低成本、长寿命新型储能电池及储能系统发展需求布局建设,对获得国家级或省级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给予资金奖励。
(三)产品出口认证资助
鼓励开拓国外市场,开发新型储能领域电池新产品,对取得海外市场准入权威认证的新产品给予资金支持。
(四)示范应用资助
鼓励在本市范围内开展新型储能领域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项目建设,对投运的用户侧新型储能示范应用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五)公共服务平台资助
鼓励联动上下游供应链、高校研发机构等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对建设面向新型储能领域共性技术研发、技术成果转化与推广、标准制定、检验检测、安全预警等需求的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给予资金支持。
第八条 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东莞市注册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专门从事新型储能领域相关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另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范围内。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报通知或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属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的,不予资助。
第十条 本办法支持的范围与其他市级财政扶持政策存在交叉的,由申报单位自行选择申请,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扶持政策资助的,不进行重复资助。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年度预算控制额度、新型储能领域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制定专题工作指引,明确支持对象、标准、申报程序和分配方式等内容,可根据政策执行及产业发展实际情况每年进行修订。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总规模控制,其年度预算的管理与调整,按照市财政专项资金在财务、绩效评价等方面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局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和实际申报数量,在所属专题项目工作指引规定的资助限额内,通过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评审择优的方式,确定受资助项目、单位的数量,以及最终资助或奖励额,以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资金用完即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