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广东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东莞市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正式稿。其中对将用户侧储能项目规模最低线从原本的4MWh降低至2MWh,并经由发改局认定,按照实际放电量给予投资主体0.3元/kWh的事后资助,补贴累计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累计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其中还提到,对在东莞市注册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专门从事新型储能领域相关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采取事后资助形式,按其设备购置费等平台建设费用的3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资助。
此外,还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储能增资扩产项目,在政策有效期内取得我市商业银行机构新增的流动资金贷款,每个项目按金融机构当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30%给予补助,如贷款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则按照实际利率进行补贴。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东莞市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镇街(园区):
《东莞市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工作指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0月10日
东莞市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落实《东莞市加快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东发改〔2023〕95号),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培育和应用推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东莞市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2016〕73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列入市财政预算并用于支持东莞市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培育以及应用推广等工作的资金。专项资金使用坚持“规范管理、公开公正、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下称“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制定专题工作指引和申报流程,编报资金预算,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组织资金的实施与管理,提出资金安排建议;负责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等。
第四条 东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财政资助资金的预算管理、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办理资金预算下达、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第五条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东莞市科学技术局、东莞市投资促进局、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莞市商务局等部门,负责协助相关项目的评审择优、核实、跟踪管理、验收认定等工作。第六条 各镇街(园区)承办发改职能机构负责协助市发展改革局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跟踪管理、验收认定和绩效评价等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