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新型储能领域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支持新型储能产业中小微企业从国内高校或科研院所获得专利转让或者专利实施许可。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依据《汕尾市推进知识产权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汕尾市知识产权局推进知识产权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根据当年财政资金安排情况给予项目工作经费。(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拓展新型储能多场景开发应用
(九)实行“新能源+储能”一体化开发模式。新建集中风电和光伏等新能源项目,配置储能容量原则上不低于新能源项目装机量的10%,储能时长1小时以上。对储能配比高、时间长的一体化项目给予优先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支持新型储能示范应用。支持本地燃煤燃气电厂灵活配储,提高电源侧系统调节能力和容量支撑能力;鼓励电网企业在关键节点合理布局储能项目,提升电力安全保障水平和系统综合效率;支持用户侧储能多元化发展,探索大数据中心、5G基站、充电设施、工业园区等储能融合发展新场景,因地制宜构建“光伏+储能”“光伏+储能+充电桩”、电动车换电站等分布式供能系统。对先进的储能试点项目,支持申报示范创建工作。(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工信局、汕尾供电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优化新型储能产业发展环境
(十一)支持建设新型储能产业园区。按照“产业集聚、优化布局”原则,支持规划建设新型储能产业园区。支持汕尾高新区以锂电池正负极材料、电子储能材料、电解液、隔膜、电芯等重点领域为新型储能产业园;支持深汕合作拓展区围绕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动力电池、电池电芯材料、电池封装集成、充(换)电设备、电池回收等配套产业链条为新型储能产业基地。依托我市“1+1+3”产业平台建设的契机,支持以“园中园”的模式,加快打造特色新型储能产业集群。(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局,海丰县政府、汕尾高新区管委会)
(十二)搭建公共服务平台。鼓励新型储能企业联动上下游供应链、高校研发机构,面向共性技术研发、检验检测、市场拓展、平台运营服务、安全预警等需求搭建公共服务平台;组织储能产业论坛和企业峰会,积极打造储能产业在汕创新发展和有影响力的交流平台,为国内外储能企业在汕发展,搭建交流渠道,汇聚行业资源。(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工信局、科技局、投促局、市场监管局)
(十三)支持重大项目建设。新型储能产业重大建设项目优先列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能耗指标上报省统筹安排;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上报省层面统筹协调。落实省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政策措施,加大新型储能产业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用能、环保等要素保障力度。(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