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新型储能产业上下游对接。依托我市电力能源基地的优势,加快建设新型储能电站。培育壮大本地新型储能企业规模实力,引导我市新型储能制造企业加强与新能源储能项目对接,鼓励新能源储能建设企业在同质同价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市产品,带动本市新型储能制造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工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鼓励企业提升储能产品服务质量和品牌影响力,在重点区域和新兴市场拓展销售。支持新型储能企业参与新能源高渗透率地区储能项目的开发建设,积极抢占市场。引导企业积极参与新能源配储,支持企业“走出去”抢占商机,针对重点储能企业生产制造所需绿电等能源,给予优先协调支持,进一步提升本地储能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责任单位:市发改局、投促局、商务局、工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鼓励支持新型储能企业增资扩产。支持新型储能企业引进和购置先进设备,提升企业装备水平,提高产品性能,增强产业竞争力。对于符合条件的省级技术改造项目,按其设备购置额不超过30%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对于符合条件的市级技术改造项目按其设备购置额不超过30%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培育壮大新型储能市场主体。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对新培育发展成为规上工业企业的,每家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培育支持资金。(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六)培育新型储能高新技术企业。对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助;对整体引进且进入我市后仍具备高企资质2年及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加大科技研发支持力度
(七)加强储能产业创新平台建设。以产业应用为牵引,支持开展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创新研发平台创建工作。对组建并获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助;对组建并获认定的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企业技术中心、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省级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助;对组建并获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助;对组建并获得认定的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发改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