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强化资源保障。对列入年度计划的新型储能电站,按公用设施优先安排项目用地。对新型储能制造业和应用项目,优先保障其增资扩产用地并享受优惠地价,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评估价的70%执行。本行动方案每年的奖补金额和企业名单,由县发展改革局、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分别负责收集县内能源、科技、制造业领域的相关资料上报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发放。符合本行动方案规定的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县其他县级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且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本行动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附件:1.部门责任分工表
2.龙门县新型储能产业链制造业重点发展目录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