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支持储能人才培养。支持相关院校增设储能相关专业,支持新型储能企业与市内各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培养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专业实用型人才和技术工人。支持鼓励新型储能产业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经核准,单个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四条 提高金融服务水平。鼓励金融机构围绕新型储能产业链龙头企业,开展配套中小企业供应链融资行动,支持企业以应收账款、仓单和存货质押等进行融资。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新型储能企业和珠海企业在海外投资建设的储能电站项目定制专属金融服务方案。(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珠海分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五条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符合条件的工业投资项目在合作银行办理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给予不超过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的贴息补助,具体按照市级工业投资贷款贴息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工作局)
第十六条 支持行业社会组织及技术研发机构发展。强化产业链上下游协同,支持联盟、协会等社会组织发展,对技术研发机构及相关行业社会组织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支持。支持技术研发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标准制定、决策咨询、行业交流等服务活动,鼓励行业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态的行业交流活动。(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七条 支持行业性专业会议。鼓励新型储能行业组织和各类创新主体,在我市举办具有影响力且有较强行业示范带动性的专业论坛、技术研讨会、展览等活动。对符合我市会展政策的展会活动,按相关会展政策给予支持;对产业有重要影响、扶持资金需求大的展会活动,由相关引进单位报市政府申请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措施的第三条和第十五条不可同时享受。本措施涉及奖补条款的执行范围,具体以责任单位当年发布的申请指南为准,与市级其他同类政策不一致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政策措施所涉补助和奖励资金原则上由市、区按照财政分配体制承担,如有其它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政策措施由各责任单位负责实施条款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适用调整后的有关政策及规定。
附件2

附件3
《珠海市促进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政策依据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广东省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产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抢抓发展机遇,壮大产业规模,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起草了《珠海市促进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