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支持企业参与标准制修订项目。每主导制修订1项国际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扶持;协助制修订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扶持。每主导制修订1项国家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扶持;协助制修订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扶持。每主导制修订1项行业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扶持;协助制修订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扶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第六条 对国家项目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级新型储能重大项目支持的企业,按照国家实际拨付资金的30%予以奖励,最高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局)
第七条 支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建设新型储能产业相关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聚焦产业细分领域及关键环节,为企业提供测试、检测、安全监测、研发等服务。支持企业参与平台建设,鼓励各区根据其平台建设费用和对外提供服务情况予以补贴和奖励。鼓励企业使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各区按实际发生费用予以一定比例的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
第四章 支持场景应用和产品推广
第八条 支持拓展新型储能市场应用。对用户侧新型储能示范项目,自投运次月起按实际放电量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0.3元/千瓦时补贴,补贴累计不超过2年。同一项目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供电局)
第九条 支持企业拓展新型储能市场。支持储能企业到境外参展开拓国际市场,支持组织储能企业参加“粤贸全国”等重点国内展览,符合条件的参展企业,按展会相关政策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区)
第五章 支持产业链联动发展
第十条 支持引入产业链生态伙伴。对已进驻5.0产业新空间的新型储能企业,引进规模以上产业链企业且租用5.0产业新空间2000平米以上至少三年的,由各区按照每引进一家企业给予6个月租金补贴的标准对招引企业给予奖励,最高500万元。(责任单位:各区、各国企)
第十一条 支持建设新型储能产业专业园区。鼓励“5.0产业新空间”打造新型储能电池产业集聚区,支持以新型储能电池基础材料和能源电子等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为重点,积极创建新型储能领域国家级、省级产业园。(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各区、各国企)
第六章 加强产业生态营造
第十二条 支持引进专业人才和团队。支持引进储能领域紧缺急需的专业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符合“珠海英才计划”的给予人才奖励及补贴、团队项目资助,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珠海“英才卡”,享受居留和出入境、住房保障、医疗服务、子女入学、公共文化服务等方面待遇。(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创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