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要素保障。对于先进新型储能项目,优先列入省市重大项目,在土地、能耗等要素方面予以优先保障。提升帮办服务水平,强化水电气热、金融、人才等要素资源支撑作用。优化项目审批程序,畅通新型储能项目手续办理“绿色通道”,全力推动储能项目快审批、快建设、快达效。
(三)强化建设标准。储能涉网设备应当符合电网安全运行相关技术要求。独立新型储能项目有效全容量下连续放电时间应当不低于2小时,采用锂电池技术的在不更换主要设备的前提下完全充放电次数应当不低于6000次,充放电深度不低于90%,并选用技术成熟、安全性能高的电池,稳妥梯次利用动力电池。
(四)强化安全管理。引导新型储能企业供给高安全、长寿命储能产品。明确产业上下游各环节安全责任主体,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加强市内储能电站、用户端安全管理,提升各有关单位的风险预警与安全防范意识。探索试行新型储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积极引导我市储能企业探索建立电池回收网络渠道。
(五)强化集聚建设。面向新型储能产业发展需求,绘制产业链“四张图”“五清单”,通过政策激励、落实机制、组织推进,加强项目对接,促成产业上下游战略合作,强化产业链建链补链,支持我市重点企业布局储能板块,加速形成储能材料生产、设备制造、系统集成、运行检测等重点点位,加快打造完整产业链条。
本政策措施中各项奖补资金,项目招引建设中的“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相关资金部分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承担,设备投资额补贴由市财政承担,其他按照县域企业由市、县财政2:8比例分别承担,市区企业由市、区财政5:5比例分别承担。
本措施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本政策措施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本政策措施进行相应调整。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措施与本市其他政策措施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宿迁市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发展新型储能产业是落实“双碳”目标、促进转型发展的关键举措,也是催生新业态、打造新引擎的重要支撑。为抢抓新型储能产业发展的窗口期和机遇期,全面提升我市产业竞争力,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研究制定了《宿迁市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现解读如下。
二、主要内容
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目标定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碳达峰碳中和为目标,从科技创新、推广应用、金融支撑等方面全力强化支持政策,力争将我市打造成在国内储能产业具有影响力的制造业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