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新技术融合创新类。围绕工业云、工业大数据、人工智能、数字孪生等新技术在制造业中应用开展标准应用试点,提升数字技术应用水平。国家标准如:《信息技术 工业云 参考模型》(GB/T 37700—2019)、《智能制造 工业数据空间模型》(GB/T 42029—2022)、《信息技术 数字孪生第1部分:通用要求》(20213298—T—469)等。
3.系统集成服务类。围绕智能装备、信息化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业务集成开展标准应用试点,推动智能装备、系统集成解决方案的研发和部署。国家标准如:《数控装备互联互通及互操作》(GB/T 39561系列标准)、《智能制造应用互联 第1部分:集成技术要求》(GB/T 42405.1—2023)等。
三、试点考核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在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期满后组织考核验收。考核要求如下:
(一)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应提供“标准群”的应用情况材料。
(二)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应提出国家、行业标准的修订建议,以及在试点过程中形成新的标准立项建议。
(三)围绕“标准群”形成标准应用实施指南或解决方案,如:工具、软件、平台、装备或技术文件等。
(四)面向中小企业和同行业及时推广标准应用试点成功经验。
(五)围绕“标准群”形成标准应用案例。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发文向社会公布考核验收通过的试点项目名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管理。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工作的顶层规划,推进试点项目的下达、检查和考核验收。各地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工作的组织申报、监督检查和定期考核。
(二)完善配套政策。各地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配套政策,对于公布的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项目给予政策支持,在参与国家、省级智能制造相关工作申报时给予优先考虑。
(三)强化协同推进。鼓励试点单位与国家智能制造标准化总体组、标准化技术组织、社会团体等组织的交流合作,加快形成一批标准化成果。试点项目先进成果适合制修订为国家或国际标准的,予以优先支持。
(四)做好宣传推广。建立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项目案例库,对于考核优秀项目编制成果案例集,向全社会公开发布。鼓励试点单位边试点、边总结,将标准应用的成功经验向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行业内企业和中小企业进行宣贯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