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突出市场化导向,发挥好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各类社会资金投入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统筹中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等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乡镇、村域新建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给予一定支持。支持各市结合实际,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政策,并创新推出对城市、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的相关补贴政策。推动各市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积极支持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和金融机构,依法依规拓展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渠道。(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能源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山东监管局)
4.对新能源汽车企业实施智能化技术改造过程中,生产、检测、研发设备和配套软硬件系统的购置费用及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购置费用(其中,相应设备、配套软硬件系统的单项购置费用应为10万元以上,且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支持,单户企业最高支持500万元。2024-2025年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及时调整优化。(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5.加大农村公路改造财政奖补力度,省级财政安排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按照20万元/公里标准,支持农村路网提档升级;按照最高900万元/座标准,支持农村危桥改造;按照3万元/公里标准,支持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建设,为新能源汽车下乡提供良好道路条件。(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6.将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农村公路投资等新能源汽车消费配套投资作为重要激励因素,纳入省委、省政府对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交通投资激励范围,对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增长较快、工作成效突出的市给予奖励。(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
7.完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价格政策,到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放宽电网企业相关配电网建设投资效率约束,全额纳入输配电价回收。(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8.完善居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分时电价政策,对居民家庭住宅以及居民住宅小区、农村社区等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设置的,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直接抄表和收费到户的电动汽车充电桩,2023年9-12月深谷时段(9-11月11:00-14:00;12月12:00-14:00)电价为每千瓦时0.222元(含税,下同),低谷时段(9-11月10:00-11:00、14:00-15:00、23:00-次日07:00;12月10:00-12:00、14:00-16:00、23:00-次日07:00)电价为0.385元,高峰时段(9-11月16:00-17:00、19:00-21:00;12月19:00-22:00)电价为0.585元,尖峰时段(9-11月17:00-19:00;12月16:00-19:00)电价为0.888元,其余平时段电价为0.555元。自2024年1月1日起,除低谷时段23:00-次日7:00外,授权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根据山东电网电力供需状况、系统用电负荷特性、新能源装机占比、系统调节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他峰谷各时段,并根据规定提前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