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行业规范管理。落实充电基础设施生产、建设、运营企业的准入条件和管理政策,推动建立产品质量认证运营商采信制度。完善充电基础设施运维、管理、服务体系,提升设施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认真执行国家长期失效充电桩的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落实退出机制。引导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投保产品责任保险。(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四)建好公共服务监管平台。以自治区公共充电设施服务管理平台为支撑,推进跨平台信息共享,促进公共充电设施全面接入,引导居住区“统建统服”充电设施有序接入,鼓励私人充电设施自愿接入。提供运营企业准入退出、财政奖补资金申请等全流程线上办理功能。加快平台与新能源汽车、城市和公路出行服务网等数据互联互通,通过多种便利渠道及时发布公共充电设施运行状态信息。(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五、探索开展充电基础设施科技创新
(一)探索车网双向互动。加强智能充电设施推广应用和既有充电设施智能化改造,提高对新能源汽车充放电行为的调控能力。推动充电设施接入自治区虚拟电厂运营管理平台,参与电网供需平衡调节。探索新能源汽车参与电力现货市场的实施路径,加强新能源汽车与电网能量互动,提升在电网调峰调频、安全应急等方面的响应能力。(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二)鼓励新技术创新应用。各地应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居住区新建充电桩应具备有序充电功能,并接受电网调控。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支持车、桩、网智慧融合创新。充分发挥我区光伏资源优势,创新分布式光伏、储能与充电融合模式,推动快速充换电、大功率充电、光储充协同控制、共享移动充电等技术应用。支持企业研究优化新能源汽车电池技术性能,有序推动机械式、立体式、移动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六、持续加大充电基础设施保障力度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地履行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作为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着力点。突出重点区域,以县(市、区)为基本单元制定布局规划,分场景优化充电基础设施结构,衔接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各县(市、区)认真落实充电基础设施布局规划,提升辖区充电保障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自治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际,各地应适时优化调整建设目标。(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自然资源厅、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