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城市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便捷高效。以城市道路交通网络为依托,突出城市居住区、办公区、商业中心等区域,推动城市充电网络从中心城区向城市建成区边界、从优先发展区域向其他区域有序延伸,打造城市“3公里充电服务圈”。推进城市充(换)电基础设施与停车设施一体规划、建设和管理,合理利用城市道路邻近空间,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类型多样”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居住区积极推广“慢充为主、快充为辅、共享适用”的充电基础设施,办公区和商业中心等城市专用和公用区域因地制宜布局建设快慢结合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到2025年,城市区域至少建成充电站300座、充电桩2650台,银川市城区基本形成“3公里充电服务圈”,其他地级市加快建设“3公里充电服务圈”;到2027年,全区各地级市建成以“3公里充电服务圈”为支撑的城市充电服务网络。(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三)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网络经济适用。各地结合实际开展县乡公共充电网络规划,优先在县乡企事业单位、商业建筑、交通枢纽(场站)、公路沿线服务区(站)等场所配置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并向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乡村旅游重点村等延伸,结合乡村自驾游发展加快公路沿线、具备条件的加油站等场所充电桩建设。各地结合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有序推进农村地区充电网络建设。到2025年,农村地区至少建成充电站150座、充电桩250台,争取实现新能源汽车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充电桩“重点乡全覆盖”;到2027年,农村地区充电网络基本实现全覆盖,全区充电基础设施网络基本形成。(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三、切实抓好重点区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一)加快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各地统筹推进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制定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南,优化支持政策和管理程序;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协调工作,建立“一站式”协调推动和投诉处理机制。居住区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业主安装充电基础设施,依规提供有关图纸资料。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业主,鼓励充电运营企业或居住区管理单位统一提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服务。编制推广居住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典型设计,压实新建居住区建设单位主体责任,新建居住区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建设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围。到2025年,居住区至少建成充电站150座、充电桩550台,银川市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覆盖率40%以上,其余地级市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覆盖率20%以上;到2027年,全区各地级市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覆盖率均达到50%以上。(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