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车位产权(使用权)证明;
(三)电动汽车权属证明(购车发票、车辆完税凭证、车辆租赁合同、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等,任选其一);
(四)居委会盖章同意的充电基础设施安装申请表。
第十三条 供电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用电报装申请后,应在1个工作日之内受理,并与申请人约定现场勘察时间;现场勘察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供电方案,明确电源点位置、接入路径、计量箱位置等事宜。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指定专人积极配合供电企业现场勘查。
第十四条 申请人自主委托具备电力设施承装(修)或机电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或人员安装充电基础设施,充电基础设施额定功率不应超过7kW,供电线路应采用6平方以上铜缆或10平方以上铝缆,应尽量沿桥架敷设,未在桥架内敷设的部分应穿镀锌钢管,导体选择及施工工艺应满足《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等相关规范要求。
第十五条 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施工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申请人开展充电基础设施的安装工作,安装单位或个人应遵循相应安装规范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实施完毕后,申请人、供电企业应共同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验收,并试充电确认。
第十七条 支持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按照“统建统管”模式,统一提供建设、运营、维护等服务,推进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提升充电基础设施利用率,满足居民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第十八条,居住区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安装参照上述流程,在居委会(村委会)指导下由物业或运营商申请。同时要落实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属地项目备案管理制度。
第五章 充电基础设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委会(村委会)要将充电基础设施纳入居住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加大监管力度。发现充电基础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按照产权归属,及时通知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单位或使用人,明确整改要求,责令限时整改。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物业管理相关责任义务,积极配合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
第二十一条 充电基础设施所有人及使用人是充电基础设施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止充电基础设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本指南自2023年9月1日起试行,《关于加快推进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石发改能源〔2019〕561号)文件中有关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相关规定与本指南内容冲突的以本指南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