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
第四条 新建居住区要落实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确保固定车位按规定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的应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直接配建的充电基础设施应具备有序充电功能,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应具备控制充电基础设施输出功率功能,接受电网调控,实现错峰充电,并与居住区主体建筑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验收。防火分区应按照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进行设置。
第五条 新建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包含合理配置变压器容量,将低压主干线、分支箱、低压分支线、集中表箱、电缆通道等设施一次性建设到位,线缆通道应建设至每一车位,车位距集中表箱线缆长度一般不超过50米;公共车位应同样具备直接装桩接电条件。
第六条 规划主管部门、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新建居住区项目规划报批、竣工验收等环节依法监督。
第七条 既有居住区要加快推进固定车位充电基础设施应装尽装。落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管理机构责任,建立“一站式”协调推动和投诉处理机制,妥善解决小区居民充电难问题。由居委会(村委会)牵头,电力、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参与共同勘察会商判定是否符合安装条件。
第八条 车位位于人防工程的应符合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
第九条 居民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及在地下车库建设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供电电源应采用单相、交流220V电压,额定电流不应大于32A。居民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应具备有序充电功能,接受电网调控,在必要时断开充电基础设施电源保证居民生活用电。
第四章 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流程
第十条 用户提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申请,申请人到所在居住区居委会(村委会)填写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居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安全承诺书(附件2)。
第十一条 居委会(村委会)收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明确是否符合安装条件,并在安装申请表上盖章。不符合安装条件的应书面说明具体理由。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阻碍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居委会可根据现场情况出具同一小区或同一区域整体符合安装条件证明,后续居民申请安装无需重复现场判定,凭整体符合安装条件证明向供电公司申请用电。)
申请人对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申请复核,最终以复核意见为准。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取得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申请表后,向所在区域供电部门提出用电报装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