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1.制造商是指以原料或零组件(自制或外购),经生产、加工、集成、调试等工序,制成一系列产品的生产企业。
2.代理商是指依法注册、由制造商进行委托代理授权、作为独立主体参与采购活动并签订合同的法人或组织,且在人员配备、资金实力、质量信誉、售后服务等方面具有保证招标项目如期完成所需的实施能力。代理商投标须具有制造商提供的投标产品的代理证明。接受代理商投标的,也可接受制造商投标,禁止制造商和其授权的代理商投标同一项目;同一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仅能委托唯一代理商参加投标;不接受次级代理或转代理的投标。
3.集货商是指将零散小批量、从多家制造商预订或采购产品,提供销售服务的企业。集货商投标须具有制造商提供的投标产品的代理证明。接受集货商投标的,也可接受制造商、代理商投标;集货商不限定唯一授权。
资质业绩条件中若设定了国家各级政府、行业协会等权威部门明令废止的资质条件,则该资质条件视为无效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