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未入市的新能源承担现货市场模式下的不平衡费用。国外某电力监管专家指出,调峰交易本质上是计划形式下的产物,目的是在缺乏现货市场价格的条件下通过公开竞争给予不发电的市场主体适当补偿。在现货市场下,新能源入市后电价降低,原因为其购买平衡服务的成本通过市场反映了出来。若直接取消调峰市场,未入市的新能源自身不提供平衡服务,也缺乏原有的调峰市场来回收火电为其提供的平衡服务成本,既阻碍了新能源入市的积极性,也存在对入市新能源企业的不公平,不符合市场运行规律。但是在国内存在一种特别奇怪的现象,就是部分新能源企业对现货市场保持一种敬而远之的态度,“参与辅助服务分摊可以,参与现货市场不行。”因此,建议未入市的新能源承担现货市场模式下对应的不平衡费用,解决市场建设初期部分新能源未入市造成的现货市场结算“亏空问题”,补偿提供了平衡服务的机组,公平承担自身的调节能力成本,维持辅助服务费用分摊在发电侧的相对公平。
三是深化对市场客观规律的研究分析。市场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而建设,经济学基本理论在各种商品上是通用的,国外成熟电力市场也验证了这一观点,国内部分学者认为现货市场交易的只有一个产品,所以提出边际成本非凸问题。实质上这是把边际成本递增的电量产品和平衡产品,视为一种产品进行研究感受到的“错觉”。电力现货市场中火电机组的边际成本曲线并不单指电能量的成本,电能量的边际成本服从经济学基本规律呈递增趋势是没问题的,但是在市场中电力成本还包括了“平衡服务”的成本,平衡服务因其稀缺性使得以出力功率为横轴的边际成本曲线呈两头高中间低的“U”型(平衡服务稀缺多发生在顶峰出力功率高和深调出力功率低的阶段),与递增的电能量边际成本曲线(以出力功率为横轴)叠加后才会呈现出“递减”趋势。随着新能源容量比重不断扩大,电力系统平衡服务的需求会不断增加,使得火电机组发电量不断减少的同时,提供平衡服务的商品所付出的边际成本急剧增长,火电深调支付的成本是通过中长期合同套利或减少低谷发电损失(同时保留高峰获利的机会)回报的,无需单独设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