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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侧储能不得向电网“倒送电”!温州发布电化学储能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08-18 | 26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8月15日,温州市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化学储能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出,电化学储能电站按照容量规模可分为小型、中型和大型。功率为30MW且容量为30MWh及以上为大型电化学储能电站, 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功率为500kW~30MW或容量为500kWh~30MWh之间的,为中小型电化学储能电站,实行消防备案抽查制度。

企业用户侧储能项目建成投产后,项目单位依据《关于做好<温州市制造业千企节能改造行动方案(2021-2023)>企业分布式光伏和企业用户侧储能相关补贴事项的通知》(温发改能源[2022]48号)要求进行补贴申报,项目应纳入市级分布式光伏数字化管理平台(未接入平台项目将无法享受补贴)统一管理,参与补贴金额计算的放电量数据以平台数据为准。

用户侧储能在售电价格机制出台前,所储电能应全部在用户内部配电网平衡消纳,不得向电网“倒送电”。

详情如下:

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化学储能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局、住建局,海经区经发局、资规住建局,温州湾新区经发局、建设局,各县(市、区)供电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电化学侧储能项目建设管理,促进电化学储能项目安全、有序、健康发展,支撑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备案

电化学储能电站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其中电源侧、电网侧电化学储能项目需纳入省级发展规划或项目计划后再执行备案流程。

电化学储能项目备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区分电源侧储能、电网侧储能及用户侧储能),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含技术路线、应用场景、主要功能、技术标准、环保安全等)、项目总投资额,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等。并附以下材料: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文件的主要事项,若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更新相关信息.擅自变更项目备案文件重要事项的,项目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一)项目实施方案;

(二)项目用地等场址使用证明;

(三)项目单位自有资金和融资证明;

(四)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项目建设

(一)电化学储能项目完成备案后,项目单位应抓紧落实各项建设条件,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开展电站设计、建设、安装、竣工验收。

(二)对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功率为500kW且容量为500kWh及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 应按照《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GB51048-2014)开展设计,按图施工。承担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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