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低碳化。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先行先试,积极探索符合农村特点和农民习惯、简便易行的分类处理模式,从源头上减少垃圾出村处理量。协同推进农村有机生活垃圾、厕所粪污、畜禽粪污等农业生产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处理和综合利用,以乡镇或行政村为单位建设一批农村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置利用设施,探索就地就近就农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路径。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要求,统筹谋划,科学布局,因地制宜优先治理乡镇政府所在地、中心村、近郊村、重要河湖沿岸周边村庄、旅游村等重点区域。本着应治尽治、就地就近、梯次推进、建管并重,效果长远的思路,坚持“近郊接管、就近联建、规模单建”的治理原则,以污水减量化、分类就地处理为导向,合理确定适宜的治理模式,完善体制机制、强化运行管护,处理技术尽量做到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务求经济实效。注重技术培训和指导,促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整体提升。(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畜牧局、省供销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推进太阳能、地热能、空气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乡村供气、供暖、供电等方面的应用。在满足电力消纳的前提下,鼓励推动农房屋顶、院落空地、农业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推动乡村进一步提高电气化水平,鼓励炊事、供暖、照明、交通、热水等用能电气化。充分利用太阳能光热系统提供生活热水,鼓励使用太阳能灶等设备。(省能源局、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建立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计量体系。加快制定出台《吉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依据国家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我省相关法规政策,建立健全碳排放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结合我省实际,建立完善节能降碳标准计量体系,制定完善绿色建筑、低碳建筑、绿色建造等标准。鼓励长春市、吉林市等先进地区执行高于强制性标准的推荐性标准。各地各部门要根据碳排放控制目标要求和产业结构情况,合理确定城乡建设领域碳排放控制目标。贯彻落实国家标准,研究建立我省城市、县城、社区、行政村、住宅开发项目绿色低碳指标体系。建立并完善省市公共建筑能耗监管平台,推动能源消费数据共享,加强建筑领域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加强城市、乡村等常住人口调查与分析。建立建筑领域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做好既有建筑基础信息、能源资源消耗等数据收集、整理、报送工作,加强统计数据分析应用。(省司法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省统计局、能源局、省工信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政数局、国网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