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生产设备:无特别说明的,要求投标产品的制造商具有同类型完整的制造、工艺设备和试验设备以及同类型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和出厂检测能力(需提供制造、工艺装备和试验设备清单);其余以具体要求为准。
6.对于要求提供3C认证的项目,若采购物资不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可提供《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
7.产品型式试验报告或检测报告或鉴定报告: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投标主要产品的国家认可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例如:CNAS、CMA、CAL、Ilac-MRA(检测报告未体现相应检测机构认证标识的,投标人需提供检测机构资质的相关佐证材料,外文版的检测报告还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对于未体现相应检测机构认证标识且未提供检测机构资质相关材料的检测报告及未提供中文版翻译件的检测报告,评委会有权不予认可,所产生不利于投标人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等;检测报告要求有具体说明的以具体要求为准。
8.专用资质业绩中“-”表示相应资质业绩无特殊要求,但投标人仍需满足通用资格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