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点建设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对公交、环卫等定点定线运行的车辆,根据线路运营需求,优先在停车场站配建专(公)用充电设施,因地制宜在道路沿途合理规划建设快充站。其他非定点运行的专用服务电动汽车(出租、物流、邮政、公安、城管巡游等),在日常车辆停放场所、单位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
(四)因地制宜建设居民社区充电设施。住建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机构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支持充电设施建设改造,合力破解当前存在的居住小区电力容量普遍不足、充电桩选位受车位产权制约、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机构利益诉求、消防监管等现实问题。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积极引导协调充电设施建设,支持居民区多车一桩、相邻车位共享等合作模式。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指预留供电线路敷设条件,预留电表箱、充电设施安装位置和用电容量),自然资源、住建部门要将充电设施配建标准纳入规划审批、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环节,并严格执行。
(五)有序推进建设开发区充电设施。全市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园区等各类开发区根据电动汽车使用情况,在现有停车区域配建充电设施。到2023年开发区建有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9%,新建开发区应不低于15%的车位比例同步规划建设充电设施。
(六)鼓励建设公共机构及企业事业单位充电设施。全市具备条件的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至2023年,符合建设条件的公共机构地停车场按不低于15%车位比例配建充电设施,鼓励其他社会企业参照以上标准建设内部充电设施。
(七)加快建设国省干线公路充电设施。全市具备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市域内骨干国道、省道服务区等要全覆盖建设城际充电设施。鼓励有条件的服务区规划建设换电站。
(八)积极推进建设农村地区充电设施。地方政府要在乡镇人口集中区、人员聚集场所规划选址,积极推进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工作。针对农村电动汽车使用场景和充电需求等特点,推广适合农村使用成本较低的充电设施。
(九)统筹建设旅游景区充电设施。全市A级以上旅游景区要结合游客接待量和充电需求,在营运车辆停放场、景区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到2023年,全市4A级以上旅游景区按不低于20%车位比例配建充电设施。
三、管理要求
(一)建立规划管理。市自然资源局制定与国土空间规划相协调的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并协调、指导各县(区)完善专项规划的布局、选点、桩型机构等,保障充电设施布局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实施性。要强化规划执行落地,及时帮助投资、建设、运营的市场主体,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存在困难问题,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