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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07-11 | 36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第十一条【项目公示】项目业主申请项目登记前,应当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公示下列项目材料,并对公示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项目业主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等;

(二)项目方法学要求提供的合法性证明材料;

(三)项目设计文件。

项目业主公示项目材料时,应当同步公示其所委托的审定与核查机构的名称。

公示期为 20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公众可以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项目审定】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审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项目审定报告,并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开: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范围;

(三)项目方法学的选择和使用得当;

(四)具有真实性、唯一性和额外性;

(五)对可持续发展有贡献。

审定报告应当对公示期间收到的公众意见及其处理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项目登记】审定与核查机构出具审定报告后,项目业主可以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项目登记。

项目业主申请项目登记时,应当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提交下列材料,并由审定与核查机构予以确认:

(一)项目申请函;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项目材料;

(三)项目审定报告;

(四)审定与核查机构对项目审定报告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承诺书;

(五)项目业主对项目唯一性,以及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的承诺书。

注册登记机构对项目业主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审核通过的项目进行登记,并向社会公开项目登记情况以及项目业主提交的全部材料。审核未通过的项目不予登记,并告知项目业主。

第十四条【项目注销】项目业主可以自愿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对已登记的自愿减排项目进行注销,项目注销情况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公开。

第三章 减排量核查与登记

第十五条【减排量范围】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应当产生于我国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2020 年 9 月 22 日)之后,并且在项目申请登记之日前 5 年以内。

第十六条【减排量核算】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的项目业主应当按照方法学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减排量核算报告,并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审定与核查机构对减排量进行核查。

减排量核算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实施情况、温室气体减排量核算结果等内容。减排量核算报告所涉数据和信息的原始记录、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 10 年。

项目业主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日常监测,确保项目减排量数据可测量、可追溯、可核查。鼓励项目业主采用信息化、智能化措施加强数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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