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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07-11 | 36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现系统间数据及时、准确、安全交换。

第二十五条【限制措施】交易主体违反关于核证自愿减排量登记、结算或者交易相关规定的,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采取限制交易措施。

第二十六条【跨境交易】核证自愿减排量跨境交易和使用的具体规定,由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审定与核查机构管理

第二十七条【审定与核查机构】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关于认证机构的规定要求,能够公正、独立和有效地从事审定与核查活动。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开展审定与核查活动相配套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二)具备 10 名以上具有审定与核查能力的专职人员,其中有 5 名人员具有两年及以上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审定与核查工作经历;

(三)建立完善的审定与核查活动管理制度;

(四)具备开展审定与核查活动所需的稳定的财务支持,建立与业务风险相适应的风险基金或保险,有应对风险的能力;

(五)具备开展审定与核查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符合审定与核查机构相关标准要求;

(六)近 5 年无严重失信记录。

开展审定与核查机构审批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并公布审定与核查机构需求信息,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审批申请进行评审,经审核并征求生态环境部同意后,按照资源合理利用、公平竞争和便利、有效的原则,在公布的时间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审定与核查机构在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审定与核查活动。

第二十八条【行为规范】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保证审定与核查活动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确保审定与核查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鼓励审定与核查机构获得认可。

审定与核查机构及审定与核查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审定报告与核查报告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泄露项目业主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报告制度】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每年向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生态环境部提交工作报告,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报告应当对审定与核查机构遵守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情况、从事审定与核查活动的情况、从业人员的工作情况等作出说明。

第三十条【审定与核查技术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生态环境部共同组建审定与核查技术委员会,协调解决审定与核查有关技术问题,提升审定与核查活动的一致性、科学性和合理性;为审定与核查活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撑;研究提出工作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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