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名词解释】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温室气体,是指人为排放的二氧化碳(CO2)、甲烷(CH4)、
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
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等。
方法学,是指确定特定领域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基准线、论证额外性、核算项目减排量等所依据的技术规范。
唯一性,是指项目未参与其他减排交易机制,不存在项目重复认定或者减排量重复计算的情形。
额外性,是指项目实施克服了财务、融资、关键技术等方面的障碍,并且相较于相关方法学确定的基准线情景,具有额外的减排效果,即项目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低于基准线排放量,或者温室气体清除量高于基准线清除量。
保守性,是指在项目减排量核算核查过程中,如果缺少有效的技术手段或者技术规范要求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难以对相关参数、技术路径进行精准判断时,应采用保守方式进行估计、取值等,确保项目减排量不被过高计算。
第四十五条【既有减排量处理】2017 年 3 月 14 日前已经获得备案的减排量,由注册登记机构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继续予以登记,并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
第四十六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 2023 年*月*日起施行,
原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2 年 6 月 13 日发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