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采购过程中,一旦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可认定为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电子投标文件通过同一台电脑制作、上传。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如同一个单位派人或者同一个人代表不同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踏勘现场、提出异议、澄清答复、领取中标通知书等;不同投标人通过邮件、快递形式寄出投标文件或收取中标通知书的,寄出、收件地址或人员相同。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其存在串通投标的可能性极大,应当先行给予认定,除非投标人能够证明其不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主要表现为投标文件错误表述、错误计算或者笔误雷同,投标文件内容整段内容一致,投标文件排版格式一致,投标报价呈等差数列或有规律性的百分比等。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上所加盖印章、签字相同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6)不同投标人的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包括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均是来自同一投标人或者个人的账户的。
(7)招投标实现电子化的情形下,在同一包内,不同投标人生成任意一类投标文件(技术、商务、价格)的计算机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信息全部一致。(开标现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
(8)举报人提供的投标人串通投标证据,经相关部门核实属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