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鼓励社会资本多元化参与绿色投融资。积极推进金融租赁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重点支持绿色产业发展,丰富绿色金融服务主体,支持设立绿色资产管理公司、各类绿色金融科技公司。引进或新设各类绿色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本以PPP形式或股权形式参与绿色投资。推动小贷、担保、典当、保理、重庆股转中心等地方金融组织业务绿色转型。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等依法设立绿色专营机构,改善绿色融资增信服务。引导激励认证机构、评估机构、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等第三方机构积极参与绿色金融评估、认证、核查、计量、报告等中介业务。(牵头单位:区金融办;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生态环境局、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
(二)优化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
3.鼓励发行绿色债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争取将符合条件的绿色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支持范围。做好绿色债券需求摸排和项目储备,支持符合条件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中小企业绿色集合债券、碳中和债券、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转型债券、蓝色债券,研究探索绿色资产支持证券,拓宽绿色融资渠道。支持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提高绿色信贷投放能力。(牵头单位: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金融办;责任单位:各产业主管部门、区工商联)
4.创新绿色信贷和保险产品。围绕重庆市中长期绿色低碳发展规划,构建绿色金融产品体系。鼓励银行机构创新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绿色生产、绿色建筑、绿色交通、绿色矿山、新能源、绿色农业、个人绿色消费等绿色信贷品种。鼓励金融机构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交易,鼓励金融机构支持碳捕获、利用与封存(CCUS)等绿色技术创新和应用。鼓励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新能源汽车保险、绿色建筑性能保险、绿色生态农业保险、森林保险、巨灾保险等保险产品创新。发展绿色供应链融资,支持绿色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融资。积极争取气候投融资试点。围绕星级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既有建筑节能及绿色化改造、建筑产业化和绿色建材等,探索贴标融资产品创新。(牵头单位:区金融办;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委)
5.推动投资基金支持绿色科技项目。鼓励风险投资基金、理财资金、保险资金按市场化原则孵化碳减排、污染防治、减污减碳协同增效、“无废城市”建设、节能降耗、改善生态等领域高科技项目和企业,支持私募股权基金按市场化原则参与绿色项目投资或绿色企业并购重组。发挥政府股权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作用,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支持绿色低碳技术应用和清洁能源产业发展。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重庆股转中心合作,为绿色资产(企业)挂牌转让提供条件。(牵头单位:区金融办、区国资公司;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科技局、区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