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涉及跨设区市项目的省有关部门应牵头做好本领域跨设区市项目的管理服务工作,并对项目申报材料、推进实施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省高质量发展项目的行业指导、政策落实、督导服务等工作,应认真落实“一次办好”要求,建立健全绿色通道,加快项目落地全流程手续办理。
第十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地方金融、人民银行等要素保障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要素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积极服务和保障省高质量发展项目推进实施的合理需求。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是省高质量发展项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等承担全面责任。应按照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申报资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安全、环保、节能等各项要求,依法依规履行各项报建审批手续,按照计划建设的规模、内容、工期,科学组织项目实施;按照省高质量发展项目管理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提供项目推进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督导服务。
第十九条 对在省高质量发展项目组织申报、信息报送、管理服务等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推诿扯皮、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
附件: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分类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