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目单位实力雄厚,具备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资金实力、技术能力、人才支撑;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在安全生产、企业经营、环境保护、社会信用等方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五)项目涵盖各类投资主体,鼓励公平有序竞争,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的市场化项目建设格局。
第六条 省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的正式文件。
(二)项目单位情况。主要包括行业地位、市场占有情况、财务状况、研发团队及成果、成功案例等,其中境外投资者应注明项目的实际控制人和资金来源情况。
(三)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背景、拟选址情况、总投资及投资构成、资金来源、年度计划投资、建设周期、建设内容及规模、产品产能、技术优势、市场前景、安全环保情况、资源能源消耗、经济和社会效益、对行业进步和区域发展示范带动作用等。
(四)支持性文件。主要包括项目立项、环评、用地、规划、能评等批准文件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成熟性的有关证明文件,行业准入证明,单位营业执照、银行信用等级、近两年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合同等,项目单位对项目申请材料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或法律文书等。
第七条 省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流程。
(一)市、县(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梳理汇总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项目,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研究提出申报名单,以正式文件逐级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
(二)跨设区市的铁路、高速公路、水运等基础设施类项目向所属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研究提出申报名单,以正式文件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 省高质量发展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专业力量,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估论证。
(二)省发展改革委对各方面意见进行统筹研判,提出省高质量发展项目名单,按程序发文公布。
第三章 项目管理和服务
第九条 省高质量发展项目纳入山东省重点项目督导服务平台调度推进,省发展改革委定期对省高质量发展项目完成投资、形象进度及现场图片等建设情况进行跟踪调度,综合分析进展情况报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领导小组。
第十条 省高质量发展项目建设应按照节约、集约原则,切实提高要素资源的配置效率。各级要素保障部门应按照省政府“要素跟着项目走”要求,在符合规划、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前提下,全面加大土地、能耗、煤耗、污染物排放、资金等要素资源对省高质量发展项目的支持和保障力度。